公司于2004年8月3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斌先生的辞职书,全文如下:
    辞职书
    董事会:
    我在此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请予批准!
    之所以要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是我感觉到在伊利担任独立董事风险太大,不管怎样都要承担风险!作为要承担风险,不作为也要承担风险,正确的作为要承担风险,错误的作为也要承担风险!
    一方面,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特别是勤勉与尽责,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勤勉尽责,显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指导意见的宗旨和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法人的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人及另外两名独立董事郭晓川先生和俞伯伟先生于2004年6月15日发表《独立董事声明》要求对伊利股份巨额国债投资聘请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另一方面,伊利股份即以关联交易为名,对俞伯伟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提起所谓罢免程序。而罢免他的独立董事职务的原因,又很难令人信服,难以说明是咨询合同的关联性而不是独立董事要求审计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坚持独立性,克尽勤勉,可能招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其次,6月29日的股东大会上,我们发表的独立意见,再次要求公司对国债投资,华世商贸的股权等问题,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进行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我们同时要求公司的监事会,对错误的国债投资决策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起代为公司诉讼。然时值今日,有关方面无动于衷,有关控制人继续我行我素,他们在无视法律和规章严肃性,使中小股东权益面临威胁的同时,也在放大我们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
    所有这些,固然表明了伊利股份目前股权结构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的不正常和深层次的法律瑕疵;而这种不正常与该公司国债投资的非理性和股权流动的非透明性之间存在着关联性,而这正是我们独立董事质疑之处!善良友善的质疑却面临恶意中伤和报复的风险!但是这种状态却得不到立即纠正和制止,实在发人深思!"道高一尺与魔高一丈的博弈",正在演绎和检验着法律的刚性和监管部门的价值取向!独立性,是我担任独立董事的前提,也是独立董事的责任,也是在检验着独立董事的诚信与品德。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能谋其政,又何必在其位呢!
    谢谢各位!
    声明人:王斌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