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通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国家股转让双方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与金信信托已与2003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与股权变更手续,金信信托现持有本公司2802.8743万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33%),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至此,本次国家股转让已全部完成。
    备查文件: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见2003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见2003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的公告(见2003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转让获财政部批复的公告(见2003年4月9日《中国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2)(见2003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