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伊利股份 股票代码:6008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住所:呼和浩特市公园东路209号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公园东路209号
    联系电话:(0471)6957729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3年3月21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需获得国家财政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后方能进行。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局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局、呼市财政局: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金信信托:指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伊利股份: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本局将所持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给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指本次转让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02.8743万股国家股;
    元: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
    机构代码证号:01152044—X
    地址:呼和浩特市公园东路209号
    通讯方式:0471—6957729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局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根据2002年9月28日财政部《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93号)中的有关批准,“鉴于机构改革后原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并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将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2802.8743万股划转给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持有”。截至2002年12月31日,本局持有了伊利股份的2802.8743万股股份(占伊利股份总股本的14.33%),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2、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出让方为呼市财政局,受让方为金信信托。
    (2)转让的股份为呼市财政局合法持有的伊利股份2802.8743万股股份,占伊利股份总股本的14.33%,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3)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
    (4)双方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8028.743万元。金信信托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5)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金信信托向呼市财政局支付8400万元人民币;2003年6月30日前依据转让方的第二期付款通知金信信托向呼市财政局支付人民币8400万元;在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金信信托向呼市财政局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6)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呼市财政局不再持有伊利股份的股份,金信信托持有伊利股份的2802.874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33%,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3、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不存在就股权行使的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呼市财政局持有伊利股份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
    4、本次股份转让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5、出让方呼市财政局是伊利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呼市财政局不再持有伊利股份的股份。
    6、本次股权转让前,呼市财政局已对金信信托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相关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1)收购人简介:
    金信信托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11号,注册资本1,018,000,000元。金信信托前身为成立于1991年2月的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5月改制为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5月更名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信信托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3300001001289(1/1)。
    金信信托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金信信托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浙字330702147289494,浙地税字330702147289494。
    金信信托的主要股东包括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等。
    综上,金信信托具有受让股权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良好。
    2)受让意图:
    收购人进行本次收购目的在于依照其自身的发展战略,实施乳制品行业上市公司投资计划,收购人本次战略投资旨在追求持有伊利公司股份的投资增值及收益,不谋求对伊利公司的实际控制。同时,金信信托承诺在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后,保持伊利股份的注册地、公司名称不变;依靠伊利股份经营管理团队使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计划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本次收购的股份。收购人有意保持伊利公司在人员安排、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支持公司在现有管理层领导下按预定发展规划管理运作,原则上不干涉伊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在坚持上述原则基础上,收购人计划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通过法定程序在伊利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就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发展战略调整等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
    7、呼市财政局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伊利股份的负债及未解除伊利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伊利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8、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9、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中央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局没有买卖伊利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呼市财政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份股权转让作出如下声明。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银孝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签字、盖章:杨华 王晓明
    律师事务所盖章: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五、备查文件
    1、呼市财政局机构代码证;
    2、股份转让协议。
    3、关于股份转让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