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大股东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呼市财政局")的通知,呼市财政局于2003年3月17日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股份转让的有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一、 股份转让概述
    1. 呼市财政局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2802.8743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33%)转让给金信信托。
    2. 双方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8028.743万元。经双方商定,金信信托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金信信托向呼市财政局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400万元;2003年6月30日前依据呼市财政局的第二期付款通知,金信信托向呼市财政局支付第二期款人民币8400万元;在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金信信托依据呼市财政局的付款通知向呼市财政局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4. 本次股份转让将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 呼市财政局现持有本公司国家股股份2802.874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33%;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呼市财政局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后,金信信托将持有本公司2802.874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33%,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6. 呼市财政局与金信信托无关联关系。
    7. 本次股份转让公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 金信信托简介
    1. 公司名称: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11号
    3. 注册资本:1,018,000,000元
    4. 法定代表人:葛政
    5. 经营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6. 主要股东: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等。
    7.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5.30亿元,净资产为11.76亿元。
    三、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该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 附件:《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