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
    重要提示
    1、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股份"或"发行人")本次增资发行A股申请及发行方案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45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采用网上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本公告仅适用于网上发行,欲参加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注意本公告中关于申购时间、申购程序、申购数量与申购次数限制、询价区间、配售办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股份33,028,743股,占总股本的22.52%,第一大股东已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发行人本次增发的申购。
    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发行人没有提供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次发行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享有10:2优先配售权。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同时参与网上优先配售权部分和比例配售部分的申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配售权部分纳入按认购比例进行发售的部分。
    6、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伊利增发"部分(申购代码为"730887")以及网下申购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则其优先配售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申购代码为"731887",简称"伊利配售")。
    7、本次发行对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的初始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网上发行的初始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主承销商将运用回拨机制使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外,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网上、网下其余有效申购部分具有相同的认购比例。
    8、本次发行的股票没有持有期限制,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办理相关事宜,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9、本次发行期间,伊利股份股票于股权登记日及询价区间公告日(2002年8月20日(T-1日))上午停牌一小时,申购日(2002年8月21日)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2年8月26日(T+3日)全天停牌(上述日程安排遇不可抗力顺延)。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与网上申购和发行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该招股意向书已经刊登在2002年8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下述网址查询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http://www.sse.com.cn及http://www.yiligroup.com.cn。
    11、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定于2002年8月19日14:00时至18:00时在全景网络(http://www.p5w.net)进行网上推介活动。网上路演对所有投资者开放,敬请留意网上路演时间。
    12、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伊利股份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根据其2000年度及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A股之行为
    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建的承销团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日、T日即2002年8月21日,指本次发行接受投资者网上和
    网下报价申购的日期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下午上证所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伊利股份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参与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除原社会公众股股
    东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帐户的境内自
    然人和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购买股票的
    境内法人投资者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次发行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中
    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申
    报价格必须在询价区间内(含上限和下限)、及时
    缴付申购资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元指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指定时间指上证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A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情况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根据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可在网下和网上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回拨原则是:
    (1)若网上有效申购不足,网下超额认购,则网上剩余部分向网下回拨;
    (2)若网下有效申购不足,网上超额认购,则网下剩余部分向网上回拨;
    (3)若网上、网下均超额认购,则通过回拨机制,使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外,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网上、网下其余有效申购部分具有相同的认购比例。
    2、发行地区:全国所有与上证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3、询价区间
    本次发行的基准价格为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伊利股份的收盘价,询价区间下限为基准价格的85%,上限为基准价格的100%,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
    《询价区间公告》将于2002年8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4、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进行统计,最终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排序和统计结果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02年8月26日(T+3日)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5、网上发行对象: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其他公众投资者
    6、网上发行的重要日期
    招股意向书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刊登日:2002年8月17日
    股权登记日及询价区间公告日:2002年8月20日(T-1日)上午停牌一小时
    申购日:2002年8月21日(T日)全天停牌
    发行结果公告日:2002年8月26日(T+3日)全天停牌
    7、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享有10:2优先配售权。网上发行划分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权部分(申购代码:"731887",简称:"伊利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比例认购部分(申购代码:"730887",简称:"伊利增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同时参与优先配售权部分和比例配售部分的申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配售权部分纳入按认购比例进行发售的部分。
    8、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伊利增发"部分(申购代码为"730887")以及网下申购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则其优先配售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申购代码为"731887",简称"伊利配售")。
    二、网上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在网上申购日2002年8月21日(T日)指定时间内接受网上投资者的申购。由主承销商将用于网上发行的股票存入其在上证所开设的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股票唯一"卖方",有意申购的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规定的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系统主机按经核实的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结果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并通过上证所的主机向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申购者发售股票,具体处理原则是:
    1、确定发行价格后,凡是低于该价格的申购,不获得发售股票。
    2、当发行价格以上(含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经运用回拨机制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其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3、当发行价格以上(含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经运用回拨机制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4、当发行价格以上(含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经运用回拨机制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
    (1)对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进行优先配售。
    (2)优先配售后,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网上其余有效申购部分按认购比例进行认购。(网上发行的认购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第3位)
    认购比例=(发行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实际优先配售数量)/(网上、网下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实际优先配售数量)
    (3)按比例发售时取整数股,不足1股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三、网上申购价格和股数的规定
    1、基本规定
    (1)询价区间以外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上证所电脑系统将自动剔除。
    (2)每个股票帐户必须按照申购的价格和股数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申报价格价位。
    2、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权部分的网上申购规定
    (1)申购代码:731887,申购股票简称:"伊利配售"。
    (2)申购股数不得多于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可优先配售股数(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股数×0.2,然后取整),多出部分将作为无效申购。
    (3)不设申购下限,可以零股申购。
    (4)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帐户的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3、网上投资者比例认购部分的网上申购规定
    (1)申购代码:730887,申购股票简称:"伊利增发"。
    (2)每个股票帐户的申购上限为50,000,000股,申购下限为1,000股,超过1,000股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3)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帐户的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4)机构投资者在确定网上申购的数量和价格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愿认购本次增发之伊利股份新股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2年8月21日)(含该日)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代办处办妥股东帐户的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已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申购者,应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或申购日之前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代理人买入股票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资金帐户(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股票所需的款项)到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委托申购。
    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五、定价及配售
    1、申购确认
    2002年8月21日(T)为申购日。申购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02年8月22日(T+1日),由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申购资金专户。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02年8月23日(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帐户中。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02年8月23日(T+2日)进行核算、验资,由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申购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确认有效申购资金。发行人会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上述结果确认其他公众投资者和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申购及原股东优先配售权部分的认购数量。
    2、公布发行结果
    2002年8月26日(T+3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总量、发行价格、有效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实际优先配售数量、网上、网下认购比例和实际发行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情况、网下机构投资者需补交的认购股款金额。
    3、发售股份、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确认参与网上申购获得配售的各个股票帐户的结果,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在股权登记日所持伊利股份社会公众股数量及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优先配售和发售的股数;其他公众投资者可根据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
    六、清算与交割
    1、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即2002年8月22日,到第三个工作日(T+3日),即2002年8月26日(共三个工作日),全部有效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冻结,所冻结资金的利息归发行人所有。
    2、2002年8月27日(T+4日),对未获发售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获发售部分的申购款;同时将获发售的申购款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到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股款后,将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将此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3、网上发行部分新股股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七、发行费用
    (1)本次网上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上网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中扣收,由主承销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各参加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有效认购量,将该笔费用按比例划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八、路演安排
    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定于2002年8月19日14:00时至18:00时在全景网络(www.p5w.net)进行网上推介活动。网上路演对所有投资者开放,敬请留意网上路演时间。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
    电话:(0471)3601621(0471)3602351
    传真:(0471)3601615
    联系人:李永平、刘旭、赵海南
    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楼
    电话:(021)68419975
    传真:(021)68419764
    联系人:袁建中、陈伟刚、唐柳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