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现将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200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应收呼和浩特市启元投资有限公司4,624,610.61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除上述呼和浩特市启元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款项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下列情况:
    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