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5月12日收到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双方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与股权变更手续,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公司56,057,486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至此,本次股权转让已全部完成。
    备查文件: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见2005年4月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见2005年4月8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见2005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见2005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