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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5-04-08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伊利股份

    股票代码:600887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11号

    邮编:321000

    联系电话:0579-230833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即信息披露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持有、控制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对本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本次股权转让方可进行。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出让人、本公司、金信信托      指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                        指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伊利公司、伊利股份            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                  指本公司出让伊利股份14.33%股份的行为
协议转让                      指在本次股权转让中,通过与受让人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出让伊利股份14.33%股份的行
                              为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出让人基本情况介绍

    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人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金信信托注册地为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11号,注册资本1,018,000,000元。金信信托前身为成立于1991年2月的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5月改制为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5月更名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信信托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3300001001289(1/1)。

    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信信托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金信信托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金信信托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浙字330702147289494,浙地税字330702147289494。

    金信信托的主要股东包括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等。

    金信信托的通讯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11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2308331。

    二、出让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介绍

    董事会由14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区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的居留权
汪晓峰   中国  香港           香港
王建平   中国  永康市         无
朱江平   中国  杭州市         无
葛俊杰   中国  上海市         无
楼忠福   中国  东阳市         无
严方敏   中国  上海市         无
张同恩   中国  上海市         无
祝俊明   中国  深圳市         无
张良宾   中国  重庆市         无
黄昕     中国  杭州市         无
方征     中国  金华市         无
江欣华   中国  深圳市         无
谢超     中国  北京市         无
温英杰   中国  河北省张家口市 无
       

    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员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居留权
方卫民  中国     金华市          无
陈雷    中国     深圳市          无
戴桂琴  中国     金华市          无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朱江平、副总经理郑新东、黄昕、方征、谢超,董事会秘书李传全。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居留权
朱江平   中国   杭州市      无
郑新东   中国   杭州市      无
黄昕     中国   杭州市      无
方征     中国   金华市      无
谢超     中国   北京市      无
李传全   中国   上海市      无
 

    金信信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三、出让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出让人持有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地集团”,股票代码:600383)3540万股(占总股本的9.57%)的股份,是金地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出让人还持有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丰通信”,股票代码:000892)9600万股(占总股本的23.20%)的股份,是长丰通信的第二大股东。

    除此以外,金信信托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本公司持有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56,057,486股,占伊利公司发行在外总股份的14.33%,是伊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于2003年7月2日,以协议受让的方式取得上述股份。本公司取得该股份时,已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2005年4月6日,本公司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伊利公司总股本的14.33%法人股,共56,057,486股协议转让给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将持有的伊利公司14.33%的法人股(共计56,057,486股),以人民币5.352元/股,共计人民币叁亿元整的价格转让予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3、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权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4、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对本次股权转让无异议,本次股权转让方可进行。

    5、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持有伊利公司14.33%的股份,为伊利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伊利公司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有关调查情况可见备查文件“关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本公司持有伊利公司股权的调查说明”。

    6、本公司不存在未清偿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本公司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7、本公司对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伊利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无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授权代表:朱江平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

    第五章 备查文件清单

    1.金信信托法人营业执照

    2.金信信托组织机构代码证

    3.金信信托金融许可证

    4.关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本公司持有伊利公司股权的调查说明

    5.金信信托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让公司所持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决议

    6.授权委托书

    7.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伊利股份

    股票代码:600887

    收购人

    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80号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80号未名楼A段4层

    邮编:010020

    联系人:吕 玲

    联系电话:0471-6981237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

    收购人声明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对本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本次股权转让方可进行。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本公司            指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伊利公司、伊利股份        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金信信托          指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指本公司受让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的伊利公司14.33%社会法人股的行为
协议转让                  指在本次收购中,通过与出让方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受让伊利公司股票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实施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80号未名楼A段四层,注册资本3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坤。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是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政办发[2000]121号文件批准,于2001年4月23日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2年2月6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政办发[2002]15号文件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5月20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5年3月18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政办发[2005]17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增资扩股至31,200万元人民币。2005年3月25日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验资报告,2005年3月28日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本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150100100110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屋出租、资产经营;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产权管理、企业托管、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

    本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内地税呼字50103701373838。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的通讯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80号未名楼A段四层,邮政编码010020,联系人:吕玲,联系电话0471-6981237。

    二、收购人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的说明

    1、收购人股权结构如下图: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00%
                      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14.5%                |38.52%                 |80%
     内蒙古博奥泰克生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信苑投资
     物科技有限              商业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2、收购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收购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100%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由王振坤担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王振坤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吕玲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陈晓玉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本公司监事会成员2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王杰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孙晓琴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王振坤、总经理助理陈晓玉、吕玲、王杰、李向宾,计财部经理郭竞超。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王振坤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陈晓玉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吕玲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王杰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李向宾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郭竞超     中国   呼和浩特    无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伊利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不持有、控制伊利公司股份。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也未有通过其他方式控制伊利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收购人对伊利公司其他股份表决权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对于伊利公司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第三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收购的主要情况

    本公司此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信信托收购其持有的伊利公司的法人股56,057,486股。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伊利公司56,057,486股股份,占伊利公司总股本的14.33%,成为伊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已经与金信信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出让方: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收购股份的数量:56,057,486股,占伊利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33%。

    4、转让价款:每股转让价为人民币5.352元,合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00,000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包含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权的全部收益分配权。

    5、定价依据: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伊利股份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定价基础,不低于伊利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为原则,通过协商最终确定为5.352元。

    6、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方式为:

    (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向金信信托支付首期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整;

    (2)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三日内,本公司向金信信托支付二期转让款10,500万元整;

    (3)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三个月内,本公司向金信信托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整。

    7、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相关约定

    (1)双方同意,金信信托收到本公司支付的首期转让款项10,000万元后,在本次交易得到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共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

    (2)双方同意,因标的股权交易而发生的交易费用(指与此相关的印花税和手续费等),法律有规定的,由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

    (3)双方同意,在接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转让无异议通知三日内,本公司将应向金信信托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500万元存放于特定银行帐户由双方共同监管,或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金信信托有权拒绝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

    8、协议的终止:双方同意,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交易不能顺利完成的法律事实,致使本次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由出让方将已经收取的股份收购款返还给收购人,本协议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其他后续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对本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本次股权转让方可进行。

    10、协议签订时间:2005年4月6日。

    三、根据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诺,出让方对收购方此次拟收购的伊利公司14.33%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标的股权没有设定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等权属转让受限制之情形。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与出让方不存在就本次收购附加特殊条件、就股权行使作出其他安排的约定,双方没有签署补充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出让方不再持有伊利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伊利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有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持有伊利公司股份,也不存在买卖伊利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收购人以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收购报告书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伊利公司、伊利公司的关联方及伊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过任何需披露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没有更换伊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不存在对上述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伊利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第六节 资金来源

    收购人实施本次收购须支付的股份收购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付款方式见本报告第三节第二条第6款。

    收购人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中20,600万元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资金:收购人于2005年3月31日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签署《保证借款合同》,收购人向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贷款人民币1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

    收购人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伊利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七节 后续计划

    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独立法人。

    本次对伊利公司股权的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伊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伊利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经营独立、财务独立及机构独立。在坚持上述原则基础上,本公司将按持股比例,通过法定程序在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一、继续增持或处置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继续增持伊利公司股权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签订任何继续增持伊利公司股权的意向书或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处置伊利公司股权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签订任何处置伊利公司股权的意向书或协议。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伊利公司14.33%股份,并成为伊利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出让上述伊利公司股份。

    二、业务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对伊利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三、对伊利公司重大资产、负债的处置或其他类似重大决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对伊利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的计划,也无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计划。

    四、伊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暂时没有推荐伊利公司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选的计划,今后本公司如有改变伊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选的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伊利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交上市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本公司与其他股东就伊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伊利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并无对伊利公司现有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伊利公司章程的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对伊利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果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对伊利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伊利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交上市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七、与伊利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合同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与伊利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伊利公司的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签署任何合同或者做出任何安排。

    八、其他对伊利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对伊利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人员独立、经营和财务独立、资产完整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持有伊利公司法人股56,057,486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4.33%,将成为伊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伊利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持伊利公司在人员、资产、经营等各方面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本公司本次收购的目的是以本次收购为契机,进入资本市场,与其他企业按市场规则平等竞争,增强公司的实力和赢利能力,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公司由单一的、被动的资源配置型的投资控股公司向综合的、主动赢利型的投资控股公司的改变,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本公司将利用国有公司在人力资源和地方资源的优势,配合伊利公司的奶源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伊利公司在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和产品品牌方面的优势作用,促进伊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以便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周边地区的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周边地区的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伊利公司的人员完全独立于收购人,其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收购人均无关联关系,也未在收购人机构担任任何职务;伊利公司所从事的乳制品业务完全独立于收购人,收购人未从事与伊利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伊利公司的资产完全独立于收购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经销系统,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

    二、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公司与伊利公司之间从未存在任何关联交易,伊利公司的经营运作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也不存在任何依赖性。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没有向伊利公司注入资产、作出关联交易安排或收购有关资产的计划,本公司与伊利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潜在的同业竞争。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注册资本31200万元,根据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至2005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14,877,300.53元,净资产为324,229,544.21元,可分配利润为-5,999,017.14元。

    收购人2002年、2003年财务会计报表以及2004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十节 声明与承诺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收购人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据本公司了解,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需要披露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在行使我公司股份表决权时,亦不存在任何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的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未持有伊利公司的股份,也不存在买卖伊利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的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持有伊利公司股份,也不存在买卖伊利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四、收购人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二十四个月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的声明

    收购人、收购人的关联方以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伊利公司、伊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任何需要披露的交易。

    收购人、收购人的关联方以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伊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任何需要披露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更换伊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不存在对上述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收购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对伊利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五、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收购人实施本次收购须支付的股份收购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付款方式见本报告第三节第二条第6款。

    收购人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中20,600万元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资金:收购人于2005年3月31日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签署《保证借款合同》,收购人向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贷款人民币1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

    收购人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伊利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六、收购人关于一致行动人问题的声明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需要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在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收购人的关联方与伊利公司、伊利公司的管理团队、伊利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七、收购人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关系的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收购人的关联方与伊利公司、伊利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承诺对上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八、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伊利公司14.33%股份,并成为伊利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出让上述伊利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王振坤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清单

    1.本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2.本公司的机构代码证;

    3.本公司税务登记证(地税);

    4.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5.本公司的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6.本公司2002年、2003年财务会计报表;

    7.200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8.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本公司关于收购伊利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10.本公司关于收购股权的请示;

    1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公司收购伊利股份股权的批复;

    12.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相关的《保证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

    13.本公司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14.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15.本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收购具体情况的说明;

    16.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伊利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说明。

    本收购报告书及其备查文件备置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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