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9月23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要约收购"湖北兴化"股票义务的函》(证监函〖2002〗23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监函〖2002〗239号文的主要内容为:
    1、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后本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且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准备长期持有湖北兴化股票,同意豁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湖北兴化股票57.5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今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若增持湖北兴化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湖北兴化股票,视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湖北兴化股票。对此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兴化16223.44万股国有法人股,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持有湖北兴化16223.44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7.58%。股份转让的相关内容我公司已于200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予以了披露。
    三、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193号《关于对中国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的批准。并于2002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予以了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