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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6 证券简称:G华靖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2-08-13 打印

    致: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兴化”)的委托,作为该公司用其整体资产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持有的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权益性资产进行置换(以下简称“资产置换”)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于2002年4月28日就上述事宜出具了《关于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在该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函盖了金杜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并在该等内容基础上作出补充。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湖北兴化本次资产置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置换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5.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7.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湖北兴化、国投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资产置换的授权及批准

    本次资产置换已取得如下授权及批准:

    1.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计办基础[2002]785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部分发电资产开展资产重组工作的复函”,本次资产置换涉及发电资产的重组,已取得了国家计委的批准。

    2.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外经贸外资司函[2002]第037号“关于原则同意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的函”,本次资产置换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已取得了外经贸部的初步同意。

    3. 湖北兴化于200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股份公司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自有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长期投资和负债等整体资产(以下简称“整体资产”),与国投持有的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三峡”)50%权益性资产、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50%权益性资产和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华润”)30%权益性资产进行置换的议案。

    4. 国投于2002年4月26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国投持有的小三峡、靖远和徐州华润(以下合称“各公司”)权益性资产与湖北兴化的整体资产进行置换的决议。

    5. 小三峡于2002年4月25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投向湖北兴化转让国投持有的小三峡50%权益的决议;同时,小三峡的另外两家股东——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在该次会议上已明确承诺放弃对上述国投所转让权益的优先购买权。

    6. 靖远于2002年4月25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投向湖北兴化转让国投持有的靖远50%权益的决议;同时,靖远的另外三家股东——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和美国第一中华电力合作有限公司在该次会议上已明确承诺放弃对上述国投所转让权益的优先购买权。

    7. 徐州华润于2002年4月24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投向湖北兴化转让国投持有的徐州华润30%权益的决议;同时,徐州华润的另外三家股东——江苏省投资公司、徐州市投资公司和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次会议上已明确承诺放弃对上述国投所转让权益的优先购买权。

    金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各项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此外,金杜认为,关于本次资产置换协议的生效,还需取得下列批准:

    1.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的批准;

    2. 外经贸部对国投转让其持有的靖远和徐州华润权益的正式批准;

    3. 湖北兴化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的批准。

    二、 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1、湖北兴化

    (1) 湖北兴化系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鄂改[1989]2号文批准,于1989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更名为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3月,经湖北省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批准,湖北兴化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5]83号文批准,其社会公众股票获准上市流通,并于1996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886。2000年2月28日,经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批准,湖北兴化第一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将其持有的16,223.4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58%)转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持有,中国石化成为湖北兴化的第一大股东。

    (2) 湖北兴化注册资本28175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4200001000198,注册地为荆门市白庙路63号,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湖北兴化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销售,石油化工生产设备的研制及科技开发业务。

    金杜认为,湖北兴化的设立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湖北兴化自发行上市后依法经历了历年的工商登记年检,湖北兴化自成立日起至今合法存续,未发现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湖北兴化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法交易,没有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停牌、摘牌的情形。

    2、国投

    (1) 国投系经国务院国函[1994]84号《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的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机构。国投于1995年4月14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1764。

    (2) 国投注册资本58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泽。国投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以及其他产业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办理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业务;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从事投资项目的产品销售、物业管理;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

    (3) 国投持有小三峡50%的权益、靖远50%的权益以及徐州华润30%的权益(以下合称“权益性资产”)。

    (4) 根据国投的承诺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未发现国投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投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国投最近五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自成立至今,合法存续。

    金杜认为,湖北兴化、国投作为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签定本次交易项下《资产置换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资产置换的实质条件

    1、 资产置换协议

    湖北兴化与国投已于2002年4月28日就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湖北兴化以其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01年12月31日所拥有的整体资产作为对价,置换国投持有的权益性资产。该等资产及权益均以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支付。 上述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资产置换的价格及方式等内容作了严格规定,同时亦规定了交割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湖北兴化与国投又于2002年7月19日就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就资产置换价格差额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及自评估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期间,双方拟用于置换的资产的变动的处理方案等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金杜适当核查,金杜认为上述《资产置换协议》及《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没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亦没有任何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命令或任何双方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构成协议生效的障碍或使协议成为无效。

    2、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用于本次资产置换的湖北兴化拥有的整体资产以及国投持有的权益性资产分别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02]第23号、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等《资产评估报告书》,湖北兴化拥有的整体资产的评估值为77953.36万元,国投持有的权益性资产的评估值为78860.65万元。根据《资产置换协议》,本次资产置换的交易价格以该等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支付。

    根据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资产评估的结果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已履行了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备案的手续,国投已履行了向财政部备案的手续。

    3、 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天一审字 2002 第(1)-028-1号、(1)-028-2号、(1)-028-3号、(1)-028-4号、(1)-028-5号《审计报告》,以及天一审字 2002 第(1)-028-8号、(1)-028-9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4、 湖北兴化在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的上市条件

    (1) 湖北兴化在完成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后,直接持有小三峡50%、靖远50%以及徐州华润30%的权益。其中,小三峡为水力发电企业,靖远和徐州华润为火力发电企业。湖北兴化的主营业务将从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转变为电力项目经营、开发、投资、建设,电力生产和销售,符合当前国家积极鼓励和扶持电力工业发展及优先发展水电、大机组火电、大型煤矿坑口电站和西部大开发等有关产业政策。湖北兴化资产置换后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 湖北兴化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没有因为本次资产置换交易而发生变化。

    (3) 经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 经金杜适当核查,未发现湖北兴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形。

    金杜认为,完成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后,湖北兴化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

    5、 湖北兴化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的持续经营能力

    (1)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的主营业务由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销售转变为电力项目经营、开发、投资、建设,电力生产和销售。各公司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原料采购和电力购销合同等持续经营所需的合同和协议。

    (2) 根据各公司的承诺及金杜的适当核查,各公司自成立以来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因不具备原料采购、电力生产和销售能力而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金杜认为,完成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后,湖北兴化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 本次资产置换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1) 据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的相关规定,湖北兴化的全部债权随湖北兴化整体资产一起转移至国投或国投指定的第三方享有。

    (2) 根据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的相关规定,湖北兴化的全部债务转为由国投或国投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根据天一审字 2002 第(1)-028-6号《审核报告》,截止2002年4月30日,湖北兴化的债务总额为125,404,961.17元。经金杜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兴化已取得了其债权人同意该等债务转移的书面承诺的债务金额为11909.75万元,占其全部债务总额的94.97%。另外,根据中国石化于2002年7月8日出具的《承诺函》,截止本次资产置换实际交割日,对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中国石化向相关债权人提供担保。

    (3) 根据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的相关规定,湖北兴化的全部在册员工(包括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湖北兴化整体资产相关的全部离退休职工、全部下岗职工涉及到与湖北兴化的养老、医疗等所有关系,均由湖北兴化整体资产的接受方继受,并由该接受方负责进行安置。

    金杜认为,湖北兴化与国投上述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的处理合法有效,不会因本次资产置换交易产生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人员利益的情形,对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 湖北兴化与国投就本次资产置换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湖北兴化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资产置换提供服务。湖北兴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资产置换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决议。湖北兴化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置换交易是否有利于湖北兴化和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北兴化在本次资产置换交易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了合法程序,有关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湖北兴化已履行了必要的报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金杜认为,湖北兴化依照《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资产置换不存在损害湖北兴化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至此,金杜认为,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符合《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已具备了实质条件。

    四、 各公司的设立及演变

    1、 小三峡的设立及演变

    (1) 小三峡的基本情况

    小三峡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200001050477。注册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157号。法定代表人:胡刚。注册资本:24,544万元。目前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国投持有50%、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持有30%、甘肃省电力公司持有20%。

    (2) 小三峡的演变

    (a) 股权的演变

    小三峡系经甘肃省体改委体改委发(1994)37号文《关于设立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的批准,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后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开行综计[1994]278号《关于划转给国能中型水电实业开发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关系的通知》,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持有的小三峡的权益划归国能中型水电实业开发公司管理。国能中型水电实业开发公司系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更名为国投中型水电公司。

    又根据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经[2000]155号《关于授权国投电力公司经营公司电力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电力事业部并入国投中型水电公司,国投中型水电公司更名为国投电力公司。

    经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经[2002]59号文批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国投电力公司持有的小三峡50%的权益划转到国投名下。小三峡已于2002年6月1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b) 注册资本的演变

    小三峡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4亿元,各方股东按5:3:2的比例出资。经甘金会审字(1996)第113号验资报告验资,当时各方投入资本均已到位。1999年,经小三峡第六次股东会决议以及甘峡司财[1999]20号文批准,小三峡的注册资本增至24,544万元,各方股东投入注册资本比例不变。根据甘金会验字2000第(007)号验资报告验资,截止1999年12月31日,各方投入资本均已到位。

    (3) 据国投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国投未在其持有的小三峡50%权益上设定任何质押。

    金杜认为,国投合法持有小三峡50%的权益。国投转让该部分权益已取得小三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该等权益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2、 靖远的设立及演变

    (1) 靖远的基本情况

    靖远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系根据(1995)外经贸资二函字第642号文《关于设立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甘总字第001045号。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58号。法定代表人:汪存纲。注册资本:70,000万元。目前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国投持有50%、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持有15%、甘肃省电力公司持有5%、美国第一中华电力合作有限公司持有30%。

    (2) 根据国投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国投未在其持有的靖远50%的权益上设定任何质押。

    金杜认为,国投合法持有靖远50%的权益。国投转让该部分权益已取得靖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以及外经贸部的初步同意,该等权益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3、 徐州华润的设立及演变

    (1) 徐州华润的基本情况

    徐州华润成立于1994年6月20日,系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苏徐总字第000568号。注册地址:徐州市华润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林。注册资本:45,831万元。目前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是:国投持有30%、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5%、江苏省投资公司持有20%、徐州市投资公司持有15%。

    (2) 徐州华润的演变

    徐州华润系经[1994]外经贸资三函字第230号文《关于设立“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江苏省投资公司、徐州市投资公司和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华润中方股东之一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为原国家六个专业投资公司之一。根据经国务院国函[1994]84号文批准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开行财会[1996]421号《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将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部分债权债务划转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通知》,将包括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在内的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又由国家开发银行将其包括长期投资在内的资产、负债划转到国投。因此,现在徐州华润的实际股东为国投,但相应的审批及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本次资产置换,已取得了外经贸部关于国投转让其持有的徐州华润权益的初步同意。又根据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6月20日出具的同意函,同意该等工商变更与本次资产置换而导致的工商变更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金杜认为,按照上述方式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不会对本次资产置换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3) 根据国投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国投未在其持有的徐州华润30%的权益上设定任何质押。

    金杜认为,国投合法持有徐州华润30%的权益。国投转让该部分权益已取得徐州华润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以及外经贸部的初步同意,该等权益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的独立性

    国投与中国石化就国投受让中国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全部股份事宜于2002年4月2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故国投是湖北兴化的潜在控股股东。国投就国投成为湖北兴化控股股东后,在保证湖北兴化独立性方面作出的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湖北兴化业务独立

    (1)保证湖北兴化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湖北兴化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湖北兴化业务独立,国投与湖北兴化不构成同业竞争。

    2、保证湖北兴化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湖北兴化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湖北兴化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国投占用的情形;

    (3)保证湖北兴化的住所独立于国投。

    3、保证国投与湖北兴化之间人员独立

    (1)保证湖北兴化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湖北兴化与国投、国投之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之间双重任职;

    (2)保证湖北兴化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国投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湖北兴化机构独立

    保证湖北兴化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国投的机构完全分开。

    5、保证湖北兴化的财务独立

    (1)保证湖北兴化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湖北兴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湖北兴化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国投共用一个银行帐户;

    (4)保证湖北兴化的财务人员不在国投兼职;

    (5)保证湖北兴化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湖北兴化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国投不干预湖北兴化的资金使用。

    金杜认为,国投上述书面承诺将保证湖北兴化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独立性。

    六、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的业务

    1.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持有小三峡、靖远和徐州华润三家独立发电企业的权益性资产。湖北兴化的主营业务将从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转变为电力项目经营、开发、投资、建设,电力生产、销售,符合国家积极鼓励和扶持电力工业发展及优先发展水电、大机组火电、大型煤矿坑口电站和西部大开发等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本次资产置换,已取得了国家计委的批准。

    2.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经营。

    3.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主营业务转为电力项目经营、开发、投资、建设,电力生产、销售。湖北兴化主营业务收入为电力产品的销售。

    金杜认为,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的主营业务突出。

    4.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持有小三峡、靖远和徐州华润的权益性资产。各公司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原料采购和电力购销合同等持续经营所需的合同和协议。根据各公司的承诺及金杜的适当核查,各公司自成立以来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因不具备原料采购、电力生产和销售能力而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金杜认为,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1) 与湖北兴化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其目前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持有湖北兴化57.58%的股份,以及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中国石化55.06%的股份。

    与湖北兴化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

    湖北兴化持有上海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置业”)28.09%的股份。实华置业是湖北兴化的关联方。

    (2) 本次资产置换,不会导致湖北兴化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3) 国投已与中国石化就国投受让中国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全部股份事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国投是湖北兴化的潜在控股股东,故国投是湖北兴化的潜在的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国投成为湖北兴化控股股东后,与湖北兴化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包括国投下述国投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投参股的其它企业: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国投电力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煤炭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交通实业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机轻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创兴资产管理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电子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创益资产管理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服务中心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高科技创业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化同一母公司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湖北兴化直接持有小三峡、靖远50%的权益,持有徐州华润30%的权益。小三峡、靖远和徐州华润成为湖北兴化的关联方。

    (4) 经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与国投除签有《资产置换协议》及《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外,未签订其它任何合同。

    经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与国投控制的上述其它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

    经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与小三峡、靖远和徐州华润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

    (5) 湖北兴化在其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6) 根据国投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在其成为湖北兴化的控股股东后,将尽量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联交易,保证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兴化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金杜认为,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将消除与其原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国投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保证湖北兴化与其新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2. 同业竞争

    (1) 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湖北兴化的主营业务将转变为电力项目经营、开发、投资、建设,电力生产、销售,与其目前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国投是湖北兴化的潜在控股股东。截止2002年3月31日,国投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电厂投资32家,分布于新疆、内蒙古、云南、安徽、贵州、甘肃、湖北、广东、福建、江苏、北京、河南、广西、四川等14个省、市、自治区,装机容量合计1,530万千瓦。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我国将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其中国家电网公司按区域下设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电网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持有小三峡、靖远50%的权益,系小三峡和靖远的控股股东。小三峡、靖远位于甘肃省境内,电力体制改革前属于甘肃电网,电力体制改革后属于西北电网。国投在甘肃省及西北电网区域内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电厂。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持有徐州华润30%的权益,系徐州华润的非控股股东。徐州华润位于江苏省境内,电力体制改革前属于江苏电网,电力体制改革后属于华东电网。国投在华东电网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参股了10家电厂,其中江苏2家,安徽1家,福建7家。国投对这些电厂均无控制权,故不构成实质上的竞争。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国投与湖北兴化不构成同业竞争。

    (3) 根据国投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在其成为湖北兴化的控股股东后,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湖北兴化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国投还承诺在成为湖北兴化的控股股东后,逐步将其拥有的其他优质电力资产以公允的价格注入到湖北兴化,使湖北兴化成为以电力能源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金杜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湖北兴化将彻底消除与其目前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国投成为湖北兴化的控股股东后,其与湖北兴化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国投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将有助于保护湖北兴化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

    1. 湖北兴化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的整体资产的状况

    根据中联评报字[2002]第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1年12月31日,湖北兴化经评估后的总资产82950.84万元,负债4997.48万元,净资产77953.36万元。

    湖北兴化的资产包括:

    (1) 流动资产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湖北兴化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为24376.71万元。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存货等。

    根据湖北兴化的承诺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对上述流动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2) 长期投资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湖北兴化拥有经评估后价值1893.89万元的长期投资。该长期投资系湖北兴化对实华置业的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8.09%。

    根据湖北兴化的承诺以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合法持有实华置业28.09%的股权,且未在该股权上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湖北兴化转让该部分股权,已取得了实华置业其他股东放弃对该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

    (3) 在建工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湖北兴化拥有的在建工程经评估价值为487.99万元。

    根据湖北兴化的承诺以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对该等在建工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该等在建工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4) 房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湖北兴化拥有总面积为35731.81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该等房屋建筑的评估值为5814.74万元。

    根据湖北兴化的承诺以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且未对该等房屋设置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 机器设备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湖北兴化拥有经评估后价值45318.89万元的机器设备。

    根据湖北兴化的承诺以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对其使用的机器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未对该等机器设备设置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6) 土地使用权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湖北兴化拥有经评估后价值4668.37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湖北兴化的承诺以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合法拥有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未在该等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湖北兴化的负债全部为流动负债: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1年12月31日,湖北兴化经评估后的流动负债为4997.48万元。本次资产置换,湖北兴化的上述流动负债将转移至国投或国投指定的第三方。

    经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转移上述债务已取得了其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对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中国石化将提供相应担保。

    此外,根据湖北兴化与国投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湖北兴化用于置换的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动的,以交割日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余额为准。

    至此,金杜认为,湖北兴化对其拥有的整体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该等资产上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湖北兴化对该等资产行使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法律障碍。湖北兴化的债务转移也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国投用于本次资产置换交易所涉及的权益性资产的状况

    (1)房屋

    小三峡拥有证号为(白)房权证(变更)字第00000157-01号至00000157-11号、(白)房权证(初始)字第0002051-1号至0002051-3号、(白)房权证(转移)字第00001660至00001662号、榆房字第3271号、兰房(七股)字第11750号以及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房字第8189号至8191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的所有权。除此之外,小三峡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的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建筑面积为911平方米的综合楼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取得产权证书。金杜认为,小三峡尚需办理该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靖远拥有证号为房权证兰房(七股)产字第8427号、房权证兰房(城合)产字第2265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的所有权。除此之外,根据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靖远拥有面积总计为623,700平方米的“中国甘肃靖远二期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中所列房屋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该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

    徐州华润拥有证号为徐房权证鼓楼字第232号、建商字第61214、6121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的所有权。除此之外,根据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2002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徐州华润拥有的面积为409,788.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该等房屋的相关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

    (2) 土地使用权

    小三峡目前占用的土地证号为甘国用(2002)字第0688号和抚土国有(2001)字第肆拾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此外,小三峡目前占用的土地证号为甘国用(2002)字第0689、0690、0691、0643、06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6月4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小三峡正在办理该等划拨土地出让的手续。小三峡拥有两处面积总计为876,816平方米的规划建设用地,此地块为小峡电站建设用地,小三峡已取得甘土建(1998)153号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皋兰县土地局2002年4月23日出具的确权证明。

    靖远目前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系靖远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靖远电厂)在靖远成立前按2000兆瓦的规划容量取得的二期扩建工程划拨土地使用权。靖远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靖远电厂)同意提供场地给靖远在协议期内使用,双方于1997年12月签署了《场地使用协议》。该协议经原甘肃省土地管理局以甘土市字[1998]1号文批复生效。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4月23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对于上述划拨土地,靖远向靖远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靖远电厂)支付补偿费及利息,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上述划拨土地的出让使用权。靖远正在办理上述出让手续。

    徐州华润目前占用的土地证号为铜国用(1996)字第0003、0004、0005、0007号以及徐土国用(2000)字第15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徐州市财政局1999年12月29日的材料证明,徐州市政府同意徐州华润从2000年起三年内免征场地使用费。但根据财政部2001年4月9日的财办企[2001]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财政厅(局)无权减免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金杜认为,徐州华润尚需补缴场地使用费。根据徐州华润的承诺和金杜适当核查,徐州华润于2000年以前按期缴纳场地使用费,未发现任何因欠缴场地使用费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 抵押、担保情况

    小三峡与中国农业银行于2000年8月22日签订了(白农营)农银高抵字(2000)第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中国建设银行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小三峡将其拥有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等资产设定了抵押。

    根据小三峡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1年11月29日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展期协议》,小三峡以其25%电费收费权作质押,取得国家开发银行对其长期借款的展期。

    除此之外,根据各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各公司拥有的其他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在该等资产上设置其它第三者权利的情形。

    至此,金杜认为,国投持有的权益性资产的形成基础是真实合法的,国投对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各公司尚需办理相关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取得占用土地的出让使用权或缴纳场地使用费。金杜认为,办理上述手续对本次资产置换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重大债权债务

    1、 重大合同

    金杜审查了国投提供的各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 小三峡

    a、小三峡与甘肃省电力公司于1996年11月8日签订了《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同意由小三峡出售,甘肃省电力公司销售小三峡的送出电量。电量销售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和甘肃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超出核定上网电量部分的结算价格按甘肃省物价局核定的临时结算价格执行。该合同期限自1996年11月8日至2004年12月31日。

    b、 小三峡与甘肃省电力调度通信局于1996年12月18日签订了《大峡水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根据该协议,甘肃省电力调度通信局承诺小三峡四台铭牌容量为7.5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组并入甘肃省电网运行,小三峡承诺对甘肃省电网调峰、调频调压承担义务,对甘肃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承担并网电厂的义务,并严格执行甘肃省电力调度通信局的调度指令。该协议期限自1996年12月18日至2004年12月31日。

    c、 小三峡与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于1999年12月22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和人民币11621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年和10年。该等借款用于大峡水电站的建设。

    d、 小三峡与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区支行分别于2001年1月3日、2001年5月31日、2001年6月4日、2001年9月30日、2001年12月20日签订了四份单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于2001年1月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述借款金额总计人民币1.6亿元。借款期限1年。小三峡以其拥有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作为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e、 小三峡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分别于1996年10月22日、1996年11月8日、1997年10月21日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人民币2.6亿元,借款期限10年。甘肃省电力工业局(现甘肃省电力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f、 小三峡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分别于1997年11月27日、1998年3月30日签订了两份《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10年。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g、 小三峡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专业支行于1997年12月31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1200万元,借款期限7年。甘肃省电力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h、 小三峡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白银大峡办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3年。小三峡以其拥有的水轮发电机组作为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i、 小三峡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1年11月29日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展期协议》,将小三峡与国家开发银行于1995年8月至1998年3月20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该等借款金额总计人民币136110万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总计人民币84162万元。借款期限展期至2010年6月30日。小三峡以其25%的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同时,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靖远

    a、 靖远与甘肃省电力公司于1995年10月21日签订了《靖远电厂二期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同意由靖远出售,甘肃省电力公司销售靖远的送出电量。电量销售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和甘肃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超出核定上网电量部分的结算价格按甘肃省物价局重新核定的临时结算价执行。该合同期限自199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b、 1996年12月18日,靖远与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于1995年11月17日签订了《靖远第二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承诺靖远第二发电厂两台铭牌容量为30万千瓦的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并入西北电网运行,靖远愿意接受、并服从西北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承诺对西北电网调峰、调频、调压承担义务,对西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承担并网电厂的义务,并严格执行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的调度指令。该协议自1995年11月17日生效,至2017年11月28日终止。

    c、 靖远与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于1997年7月16日签订了《股东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向靖远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9600万元的股东贷款,该贷款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

    d、 靖远与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于1997年7月1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7362.8万元,借款期限10年。

    e、 靖远与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于1997年8月1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170万元,借款期限5年。

    f、 靖远与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于1997年10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331万元,借款期限8年。

    g、 靖远与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于1998年6月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4674万元,借款期限5年。

    h、 靖远与美国第一中华电力合作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19日签订了《股东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第一中华电力合作有限公司向靖远提供一笔本金总额包括利息不超过折合人民币6.3亿元的美元贷款,该贷款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天一审字(2002)第(1)-028-2号《审计报告》,截止2001年12月31日,上述贷款余额为人民币53,558,062.26元。

    i、 靖远、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于2001年1月15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向靖远贷款人民币9500万元,借款期限3年。靖远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就上述贷款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j、 靖远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城关办于2001年12月21日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

    k、 靖远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城关办于2000年10月15日签订了两份《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人民币9500万元,借款期限3年。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l、 靖远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展期协议》,将靖远与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12月12日至1997年12月1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该等借款金额总计人民币8.73亿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总计人民币56290万元。借款期限展期至2006年12月31日。其中,国投为人民币52690万元的借款余额提供保证担保,甘肃省电力公司为人民币3600万元的借款余额提供保证担保。

    (3)徐州华润

    a、徐州华润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于1996年4月22日签订了《彭城电厂电量购销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同意由徐州华润出售,江苏省电力公司销售彭城电厂的送出电量。电量销售价格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的有关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超出核定上网电量部分的结算价格按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临时结算价格执行。该合同有效期自彭城电厂第一台机组投产之日起二十二年,即1996年9月至2018年9月。

    b、 徐州华润、江苏省投资公司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贷款合同》,江苏省投资公司委托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徐州华润提供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442,107,102.24元和113,012,97.76元。贷款期限为从首期借款划付至徐州华润起至分期贷款资金全部到位后的8年止,即分别为2005年4月和2005年9月到期。

    c、 徐州华润与中国建设银行彭城电厂专业支行分别于1995年4月10日、1995年12月18日、1996年2月1日和1996年10月31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0600万元,借款期限7年。国投为该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d、 徐州华润与中国建设银行彭城电厂专业支行于1995年6月1日签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7年。徐州市投资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e、 徐州华润与中国建设银行彭城电厂专业支行于1996年11月24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8年。徐州市投资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f、 徐州华润与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于1997年12月8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20万元,借款期限7年。徐州市投资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g、 徐州华润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银行于2000年7月1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3年。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h、 徐州华润与中国交通银行徐州分行于2000年7月2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79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i、 徐州华润与中国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于2000年8月2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1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j、 徐州华润与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于2001年8月27日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国投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k、 徐州华润与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云龙支行于2001年12月2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徐州市投资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l、 徐州华润与徐州市商业银行博爱支行于2001年7月23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3年。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 本次资产置换不会导致各公司上述合同主体变更。

    3、 根据各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对于上述各公司向其各自股东的贷款将补办委托贷款手续。

    4、 据湖北兴化和各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以及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和各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5、 经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和各公司不存在为其各自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 湖北兴化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金杜适当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之资产置换交易外,湖北兴化在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十一、 公司章程

    1、 经金杜适当核查,未发现湖北兴化的公司章程中存在对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2、 经金杜适当核查,未发现小三峡、靖远和徐州华润的公司章程以及靖远和徐州华润的合资合同中对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十二、 湖北兴化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 组织机构

    湖北兴化设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湖北兴化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2名。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湖北兴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议事规则

    湖北兴化制订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金杜适当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税务

    1、 湖北兴化

    根据湖北兴化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兴化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2、 各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73号《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小三峡作为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2001年—2010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国发[1999]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靖远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5号、#6号两台各3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属分批建设、分期投资经营的项目,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国税外发[1997]049号文,两台机组分别享受计算所得税减免期限,#5号机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已于2001年期满,#6号机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将于2004年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国发[1999]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徐州华润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在此基础上从1998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徐州华润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将于2002年期满。

    根据各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各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各公司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各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四、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湖北兴化

    根据湖北兴化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湖北兴化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湖北兴化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湖北兴化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湖北兴化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 各公司

    根据各公司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各公司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各公司的书面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各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各公司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五、业务发展目标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湖北兴化的业务发展目标是以电力生产及销售为主,积极寻求新的投资领域为辅,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本、规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通过自建、收购及合资、合作等经营方式,加快对电力工业的投入,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壮大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湖北兴化将审时度势,适时向其他领域发展,开展多元化经营,降低业务单一性风险,向多元化产业集团方向发展,为广大股东寻求满意的回报。湖北兴化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主营业务一致。

    金杜认为,湖北兴化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根据湖北兴化的书面承诺和金杜适当核查,湖北兴化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 在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后,国投将成为湖北兴化的控股股东,根据国投的书面承诺和金杜适当核查,国投近五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 根据各公司的书面承诺和金杜适当核查,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七、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法律风险的评价

    金杜参与了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的编制与讨论,并已审阅了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金杜还着重审阅了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金杜认为,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八、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 本次资产置换的信息披露

    湖北兴化于200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本次资产置换事宜形成了决议。湖北兴化已于2002年4月29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2002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金杜认为,湖北兴化已按照《通知》、《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 国投未对靖远和徐州华润的外方股东作出任何不利于国投或湖北兴化的承诺或安排。

    3、 完成本次资产置换,还需履行如下手续:

    (1)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资产置换的批准;

    (2) 外经贸部对国投转让其持有的靖远和徐州华润权益的正式批准;

    (3) 湖北兴化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置换的批准;

    (4) 湖北兴化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湖北兴化本次资产置换后关于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5) 小三峡、靖远和徐州华润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国投权益性资产转让的变更登记。

    4、 根据湖北兴化和国投的承诺及金杜的适当核查,未发现有关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等内容。

    5、 对各中介机构及报告签字人的执业资格的鉴证

    经金杜适当核查验证,担任湖北兴化本次资产置换的财务顾问——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资格和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资格证书编号分别为Z23032000和99-Z15。

    经金杜适当核查验证,担任湖北兴化本次资产置换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0001078;资产评估报告签字人——苏诚、董建中和陈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分别为01020096、01020097和02020073。

    经金杜适当核查验证,担任湖北兴化本次资产置换的财务审计机构——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许可证书号071;审计报告签字人——张云龙、周琼具有财政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分别为100000510837和440300080989,以及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分别为20020024和20022384。

    十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 小 蕾 白 彦 春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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