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陈小君为中国石化湖北兴化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与中国石化湖 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石化湖 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 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1%或1% 以 上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 以上 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 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11日于北京
     附件: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小君, 作为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 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 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监会可依 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等文件的要求,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小君    2002年6月13日于武汉市
     陈小君女士简历
    陈小君,女,1956年生,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民商法学教 授、兼职律师和兼职仲裁员。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 在湖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 历任经济法系副主任、 主任、校长助理兼教务处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职务。1996年破格评聘为法 学教授。1984年从事兼职仲裁员工作,1985年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1988 年获司 法部首届优秀教师称号,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6年评为湖北省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另兼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武汉市政法委法律咨询 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民法学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等职。 从事的专业及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公开出版著作、统编教材 等著述2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 《法商研究》等 国家核心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8项, 其部分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级等级奖和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