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4 年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关于增发新股的保荐协议》,聘请国泰君安为公司增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公司于2006 年7 月12 日实施了增发。按照有关规定,国泰君安担任增发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荐督导责任。
    2007 年5 月15 日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向原股东配股的方案,公司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担任该次配股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国泰君安经友好协商,终止了增发项目的保荐关系,并于2007 年5 月28 日签订了《终止增发新股保荐协议》。
    同时,公司与中信证券于2007 年5 月28 日签订了《关于向原股东配股之保荐及承销协议书》,并明确刘凡先生、梅挽强先生为保荐代表人,承继履行增发及本次配股期间的保荐督导责任。
    特此公告。
    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 年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