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8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住所地:广州市大沙头路29号
    负责人:杨春林
    被告:广州市金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站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杨赖全
    被告:本公司
    被告:广州市长裕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裕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人民北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屏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9月22日,金象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工行)提出贷款2500万元的申请,贷款期限一年。1997年11月11日,双虎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向广州工行出具了一份保证函,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由广州工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金象公司项目的装修工程和招商招租收入用于还款。
    原告广州工行因金象公司未按期偿还2500万元借款,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象公司,因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人之一而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1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00197号):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本公司和长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355号):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我公司于2000年8月21日首次披露了该案,并在此后历年持续披露。
    二、本次判决的主要内容:
    1、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
    2、本公司承担该项债务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向债务人金象公司追偿。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组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所聘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对此案出具的《律师意见函》,并咨询有关专业机构,经慎重分析影响案件的各种因素,该案不会影响公司2005年的经营业绩。对以后期间的实际影响,公司视二审审理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