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 本公司1996年6月6日召开的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现将本公司1995年度分红派息 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1995年度实现净利润6704386.31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670438.63元, 提取5%法定公益金335219.32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698728.36元, 加上 199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8713989. 96 元, 两年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412718.32元。以总股本6800万股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含 税)共派发13600000.00元。余额812718.32元结转1996年度分配。
    二、红利派发对象
    1996年7月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在云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有法人股股 东和社会法人股股东。
    三、登记日、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1996年7月18日(星期四)
    除息交易日:1999年7月19日(星期五)
    四、现金红利派发办法
    1、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社会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 司发放。
    2、 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发放已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 现金红利权”的方式代理发放,交易代码及交易时间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另行公告。
    五、逾期未领取红利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请到当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现金红利领 取手续;
    六、咨询地点: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875-2160611转210
    
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