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3年9月2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松原市宁江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房地集团)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2003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为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46号,法定代表人高宝祥,主要经营国有直管房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产租赁等业务。截止2002年12月31日,房地集团资产总额为364,150万元,负债总额为87,269万元(其中:银行借款31,98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总额为31,686万元),净资产为276,881万元。2002年实现经营收入48,150万元,利润总额2,34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长春建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长建审字[2003]032号审计报告审计)。
    房地集团不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其为国有独资公司,隶属于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长春市财政局。
    公司本次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为房地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松原市宁江支行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7个月)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为确保本公司利益不因本次担保受到损害,房地集团为我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并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承担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房地集团资信状况及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