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15日在亚泰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51人(含授权代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3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大会有效。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0,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6%,弃权票代表股份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04%。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02年度配股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0,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6%,弃权票代表股份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04%。
    九、审议通过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同意票代表股份201,047,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公司聘请了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张晓蕙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