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2日,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支行签署了《保证 合同》,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宇集团)提供1600 万元贷款的保证 担保(详见2001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报》)。
    现根据公司申请,经审核,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支行出具了《关于撤 销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1600万元贷款担保的函》, 同意撤销本公司为 东宇集团提供的1600万元贷款担保。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