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2005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和2006年1月17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详见2005年10月22日和2006年1月18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了《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请示》。2006年6月6日,公司接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6]180号《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通知》,批准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最高余额为9亿元,该限额有效期至2007年6月底,在限额内可分期发行,主承销商为中国银行(公告详见2006年6月7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2006年公司短期融资券(第一期)6亿元已于2006年6月15日完成发行,期限为365天,于2007年6月15日到期,有关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兑付文件已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上披露,公司已于到期日兑付了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人民币62,190万元。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