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对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
    2005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的45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2007年5月31日,本公司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的来函,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5月18日偿还了上述贷款,本公司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的4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二、解除对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
    2006年2月14-15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的7,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2007年5月3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的来函,截止2007年4月30日,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了上述贷款,本公司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的7,0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无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