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2年3月20 日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 字[2002]3号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内容 及事项公告如下:
    经调查,“1996年至1998年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电公司)下 属非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316.27万元、359.81万元、203.05万元。但未 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这三年 的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三年累计虚增利润879.13万元。扣除按15%计算的 所得税,三年累计虚增净利润747.26万元。”
    “川电公司1997年年报披露公司当年投入配股资金2401万元用于CUBIC 低压组 合式开关柜中西部‘双加’技改工程,并于1997年12月23日经由成都市机械局组织 验收。经查,该项目实际投入约1704万元,余下的697 万元在技改项目完工后被川 电公司用于其它投资,川电公司未作如实披露。2000年8月10日, 成都博瑞召开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配股预案,对川电公司1997年配股资金使用情况未 真实披露。”
    根据有关证券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川电公司原董事长熊进 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川电公司原董事林习武处以警告;对公司董事杨立新、 舒邦柱、徐晓冬、孙旭军、何华章、王春明、吕公义、杭亚平、王培宇处以警告。
    原川电公司为了加大对销售公司货款回笼的考核力度,一直按货款回笼比例对 销售公司结算销售费用,同时,为了支持销售公司拓展销售市场,对未收货款应结 算的销售费用由公司以垫付的方式借支给销售公司。公司于1999年12月清算挂帐销 售费用100.80万元,2000年7月清算垫付款185.36万元。2000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检查本公司时认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费用,从而认定 原川电公司1996至1998年度销售公司挂帐的879. 13 万元造成三年累计虚增净利润 747.26万元,鉴于此,2000年12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挂帐销售费用进行了 全面调整,调整方法、调整总额在2000年度报告中作了披露。
    公司对原川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不实也进行了纠正。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1]42号文“关于印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指引的通知”,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说明》的补充更正说明,并公告于2001年6月13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
    1999年8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 川电公司进行资产重 组,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2000年3月, 川电公司更名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 公司。上述违规事件尽管主要发生在重组以前的川电公司和《证券法》颁布实施以 前,但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上本届董事会负有失查的责任,公司诚 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不断地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权益,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