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31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被告:北京盈投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投公司)
    被告: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文中之公司)
    《民事诉状》中称:原告与盈投公司于1998年8月19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盈投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8月19日至2001年8月18日,贷款利率按月息6.5175‰计算,按季结息。同日原告又与公司(当时名称为武汉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至2003年9月21日,盈投公司共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77004464.86元,共计277004464.86元。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请求:
    1、判令盈投公司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77004464.86元(截止至2003年9月21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后,立即成立了应对工作小组,并立即聘请了律师,对此事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同时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做好应诉的准备。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涉及的具体情况公司正在调查了解之中,目前暂不能合理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