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于1990年5月6日在本公司俱乐部礼堂召开第五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660人,代表股份155,676,750股,占总股本206030800股的75.56%,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199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批准199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1995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批准1995年利润分配和分红派息方案。内容如下:
    1、本公司1995年实现净利润307816348.56元,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和52%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对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3.5股进行分配,尚余未分配利润36420751.16元留待下年度一并分配。
    2、鉴于1993、1994两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送6.5股红股并派发现金5.5元(含税)〕尚未实施,决定此次分配将1993、1994和1995年度的分配方案合并实施,即按现有总股本206030800股向全体股东10股送10股红股并派发现金红利5.5元(含税)进行分配。
    五、批准修改1995年度配股方案。其内容如下:
    鉴于目前本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股东大会决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下,对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制订、申报、实施配股方案,配股价暂定4.5元/股左右。国家股以现金方式配股,不转配。配股资金将用于新建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线、涂漆二期工程和化油器补充能力等工程。
    六、批准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