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1年8月28 日收到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传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2001)—中经初字第1589、1590、15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诉国营五六四七厂、国营五六一七厂、湖南红日机械厂、中 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 根据 该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已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兵器装 备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共计10010万股继续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01年5月 17日起至2003年5月16日止。
    我公司股份总额为473870840股,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持有国家股 254270840 股,占总股本的53.66%。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20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