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996年4月22日召开会议,对199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如下决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1995年度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44,603,417.87元,年初未分配利润51,699,037.74元
    1.提取法定公积金计27958608.08元;(含子公司)
    2.提取法定公益金计26415551.95元;(含子公司)
    3.提取任意公积金计60841367.15元。
    二、中期股息已获派发,每股派人民币0.037元,共计24,050,000元,该等股息已于1995年9月22日派发于在1995年9月14日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内之H股股东及国有法人股股东。
    三、董事会建议1995年度末期现金股息派发方案如下:
    1.派发于H股股东及国有法人股股东每股人民币0.074元,共计48,100,000元,派发日期为1996年6月21日;
    2.派发于国内社会公众A股股东(含职工内部股)每股人民币0.037元,共计1,850,000元,具体派发时间和办法将另行公告。
    四、剩余未分配利润107,086,928.43元结转1996年。
    五、本决议须提交1996年6月6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承董事会命
    秘书 王捷
    洛阳 199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