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17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3月7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通过走访机构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和网上路演等多种渠道与流通A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东方电气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安排数量作如下调整:
    原为:"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A股股东,其对价安排为: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2.3股的股份对价,对价安排股份总数为1380万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A股股东,其对价安排为: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2.7股的股份对价,对价安排股份总数为1620万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A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A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东方电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后方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A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3月16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A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