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5年11月10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电机厂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简称"东方电气集团")签署了《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协议》,东方电机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2亿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48.89%)全部无偿划转给东方电气集团持有。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东方电气集团将持有本公司2.2亿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48.89%),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东方电机厂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就上述股权划转事宜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11月11日及11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和《The Standard》。
    日前,本公司收到东方电气集团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豁免了东方电气集团就本公司A股和H股的要约收购义务。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604号),同意东方电机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2亿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48.89%)全部无偿划转给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持有。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4.5亿股,其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2.2亿股,占总股本的48.89%,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收购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国有股权交割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