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与关联方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存款协议》。
    ●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按规定予以回避。
    ●该协议对本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
    ●该协议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协议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5年10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存款协议,拟在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上限为人民币3亿元。
    因本公司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机厂的控股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本存款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第二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未参加表决,履行了回避义务;九名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同意本存款协议,三名独立董事还就本次存款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1988年6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全称“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2002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审查核准,换发新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财务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主要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存款、贷款、投资业务等。财务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青龙街7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洪义,注册资本3亿元。其中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持有90%股权。财务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7,41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6,741.4万元,2004年度净利润-604.9万元。
    三、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存款种类:本协议项下的存款种类为“人民币”。
    2、存款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亿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圆整。
    3、存款利率:本协议项下的利率及汇率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引。
    4、存款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5、生效条件:自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存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及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定价政策受中国人们银行的指引规限。故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与在中国其他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相似。
    此外,由于交收本集团成员公司间存置于财务公司的资金所需时间较短,在财务公司存款比在提供类似服务的中国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在交易处理上较为有效率。
    董事会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由于可为本公司的业务运作提供方便,与财务公司订立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有利。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陈章武先生、谢松林先生、郑培敏先生对本次存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议案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存款是在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由于可为本公司的业务运作提供方便,该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有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与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协议。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