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根据2005年4月12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整在四川省德阳市黄河西路18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65,607,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2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出席会议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股份7,744,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出席会议的流通H股股东所持股份37,8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公司副董事长韩志桥先生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由于以下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东方电机厂进行了回避,由独立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全票共计45,607,581股审议通过:
    1、批准本公司与四川东电辅机有限公司、四川东电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东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东电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以上四家公司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电机厂之子公司)签署之2005年供应合同及有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批准本公司与四川东电辅机有限公司、四川东电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东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东电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的2004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全票共计265,607,581股审议通过:
    批准本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改的议案。
    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之情况。董事会聘请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黄劲松律师出席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