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元;
    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96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27日
    ·除息日:2005年5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3日
    一、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4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5月12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红派息方案:
    按净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11,113,268.33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人民币5,556,634.17元,向本公司A股股东及于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派发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为每股现金股利人民币0.12元(A股含税)共计人民币54,000,000元,余下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0,462,780.79元结转2005年度。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05年5月27日
    2、除息日: 2005年5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5年6月3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有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六、 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8-2409358/2410190
    联系传真:0838-2402125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