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有关A股股利派发方法另行公告。
    根据2005年3月21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整在四川省德阳市黄河西路18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34,814,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2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出席会议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股份7,456,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出席会议的流通H股股东所持股份7,35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公司副董事长韩志桥先生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一、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全票审议通过:
    1、批准本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批准本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批准本公司2004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4、批准本公司2005年工作计划报告。
    5、批准本公司2004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即:
    按净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11,113,268.33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人民币5,556,634.17元,向本公司A股股东及于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派发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为每股现金股利人民币0.12元(A股含税)共计人民币54,000,000元,余下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0,462,780.79元结转2005年度。
    6、批准聘任本公司2005年度会计师,决定续聘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2005年度国际及中国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全票审议通过:
    批准本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改的议案。
    二、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本公司二零零四年度税后利润分配及末期股息分配方案,现将关于H股末期股息派发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资股股息或其他分派以人民币计价及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故A股持有人的股息以人民币支付,有关A股股息分派事宜将另发公告。H股持有人的股息以港币支付。以港币支付股息的汇率采用宣布股息之日前一周(不包括宣布股息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值。
    本公司向H股股东支付二零零四年度末期股息以股息宣布日(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前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兑换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值为1.00港元兑换人民币1.061元,即向H股持有人支付的末期股息为:
    每股人民币0.12元
    -----------------=每股港币0.1131元
    1.061人民币/港币
    2、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在香港的付款信托人(「付款信托人」)。本公司将就其宣布的H股股息付予付款信托人,由其代H股股东保管该等款项,以支付H股持有人。付款信托人将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将股息单寄予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持有人。
    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之情况。董事会聘请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黄劲松律师出席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年会决议;
    2、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