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批准了本公司1995年年度股利分配方案。现将现金股利派发具体事宜公告如 下:
    一、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2元(含税)。
    二、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1996年6月10日,以该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
    三、除息交易日为1996年6月11日。
    四、A股个人股东股利派发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以“现金红 利权”交易方式实施。
    “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及“现金红利权”交易时间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另行公告。
    五、在“现金红利权”交易结束后未及领取现金红利的股东,可前往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会员单位(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查询补领,补领不 设截止期限。
    六、发起法人股股利派发由本公司组织实施。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田武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