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于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四川省德阳市黄河西路18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二零零二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0,009,9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8.891%。现将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告如下:
    经股东周年大会审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四、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工作计划报告。
    五、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即:不进行利润分配,也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批准聘任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度会计师,决定聘请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和深圳天键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度国际和国内会计师,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七、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谢松林先生、郑培敏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谢松林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得票220,009,900股,当选。
    选举郑培敏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得票220,009,900股,当选。
    以上两位独立董事任期自2003年5月19日起至2005年12月27日止。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黄劲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和决议合法有效。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龚丹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
    中国四川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