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于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四川省德阳市黄河西路18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00000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8.89%。现将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告如下:
    经股东周年大会审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1、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一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4、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工作计划报告。
    5、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一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即:不进行利润分配,也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批准聘任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核数师,决定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国际及中国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7、将原安排与国外合资生产水轮发电机组的中方投资人民币1亿元改变其投向,用于弥补本公司营运资金之不足。
    8、选举荆甲川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何菁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和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命    董事会主席
    斯泽夫
    2002年5月27日
    中国四川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