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得2.7股;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4月13日。
    · 流通股股东本次获付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 对价支付的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4月17日。
    · 2006年4月17日公司股票复牌,股票简称由"东方电机"变更为"G东电",股票代码"600875"保持不变。
    · 2006年4月17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对价安排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A股股东,其对价安排为: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2.7股的股份对价,对价安排股份总数为1620万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东方电气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东方电气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所持有的东方电机的股份自获得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东方电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东方电机股份总数的比例(按目前股本计算)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且在此期间出售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A股股票收盘价的150%(即23.39元/股)。当东方电机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东方电机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现金分红时,则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3)东方电气承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东方电机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东方电气承担。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现金金额(元)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20,000,000 48.89% 16,200,000 0.00 203,800,000 45.29%
    三、股权登记日、上市日
    1、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3日
    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4月17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股份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A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方案实施前后股本结构变化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非流通股 国有法人股 220,000,000 -220,000,000 0 非流通股合计 220,000,000 -220,000,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国有法人股 0 203,800,000 203,800,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0 203,800,000 203,8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流通A股 60,000,000 16,200,000 76,200,000 H股 170,000,000 0 170,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30,000,000 16,200,000 246,200,000 股份总额 450,000,000 0 450,000,000
    六、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预计)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2,500,000 G注1+12个月 注2 22,500,000 G+24个月 158,800,000 G+36个月
    注1:G日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2:东方电气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且在此期间出售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A股股票收盘价的150%(即23.39元/股)。当东方电机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东方电机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现金分红时,则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七、其他事项
    1、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四川德阳市黄河西路188号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618000
    联 系 人:黄勇
    联系电话:0838-2409358、2410190
    传 真:0838-2402125
    2、财务指标变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八、备查文件
    1、《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公告
    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