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告是针对本公司于2003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2003年6月5日在《文汇报》和《theStandard》上发布的公告而发布,本公告中的定义除特别说明外都与上述公告具有相同的含义。
    就上述公告中所述的收费站迁移及收费方式变革事宜,本公司已经与天津市有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市政工程局已根据去年同期标准,对本公司6月份的收费业务收入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现金补偿。同时,市政局已经原则同意按照2003年6月30日账面净值对本公司拆除的收费站资产给予人民币32,563,000元一次性现金补偿。
    根据市政局于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天津市东南半环专营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本公司自2003年7月1日起拥有津围公路蓟州桥桥南收费站、京哈公路蓟州桥桥东收费站、津文公路静涞收费站、京福公路东马圈收费站、杨玉公路马营收费站、汉南公路高庄收费站等六个收费站(下称″现收费站″)的收益权。
    本公司已经委托独立的工程顾问公司-伟信顾问集团对原收费站和现收费站的交通流量、收费额和经营、管理、维护费用进行了评估,并分别出具了评估报告。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3年7月24日,本公司与新成立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下称″收费办公室″)签订了《委托收费协议》,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29年3月1日委托收费办公室对现收费站实行统一收费,并由其负责收费站的运营、管理、维修、养护等。根据伟信顾问集团的评估报告,本公司在《委托收费协议》中约定向收费办公室支付的″收费管理费″数额。收费办公室每季度开始的十五日内,将上一个季度收取的现收费站通行费支付给本公司,同时扣除其上季度根据协议约定应获得的″收费管理费″。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原收费站业务2002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273.6万元,占本公司200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67074.9万元的12.33%;该业务2002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2585.2万元,占本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人民币28723.6万元的9%。
    本公司预计,本次收费站的调整和收费方式的变化对本公司的收益并未产生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