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之股份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第 九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作出书面议案如下:
    将本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刊登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的普通决议第4 项进行修改如下:
    原有之第4项决议案:审议本公司与天津市排水公司于2001年9月24日签订的《 污水处理(扩建)在建工程的收费协议》及有关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的额度。
    经修改之第4项决议案:审议(i)本公司与天津市排水公司于2001年9月24 日 签订的《污水处理(扩建)在建工程的收费协议》及有关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的额度; (ii)根据污水处理厂收费协议修订污水处理委托协议与修订有关持续关联交易豁 免的额度。
    附:临时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表格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