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1、本次公司股票发行及其发行方案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5)13号〕文和〔证监发字(1995)99号〕文批准。
    2、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工”)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定价发行。
    3、本次发行并非上市。
    4、投资者务请注意申购价格、数量及申购次数的限制。
    5、投资者欲了解“渤海化工”股票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概要)。本公告仅对发售“渤海化工”股票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众作扼要说明。
    一、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6898万股“渤海化工”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2.50元/股。
    2、发行时间:1995年6月16日 10∶15—11∶45
    13∶00—15∶30
    3、发行地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地区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4、发行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东登记的自然人及境内法人(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渤海化工”股票《招股说明书》(概要)已刊登在1995年6月11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天津日报》上。
    6、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代码为:730874
    二、发行方式
    1、“渤海化工”社会公众股票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实行定价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按发行公司确定的发行价2.50元将6898万股股票输入主承销商在交易所的股票专户。主承销商是“渤海化工”股票的唯一卖方,其卖出报价是发行价2.50元。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证所证券交易网点的柜台以此价和限购数量进行申购认购之委托。
    2、认购申报结束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照“保证基数,比例配售”的原则和申报顺序进行配售。
    (1)若投资者申购量少于此次股票发行量时,按投资者的申购量认购股票,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处置。
    (2)若投资者申购量等于此次股票发行量时,按投资者的申购量认购股票。
    (3)若投资者的申购数量超过此次股票发行量时,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确定每一帐户的认购基数,并将扣除认购基数后的余额,按比例向认购者配售。具体作法如下:
    A:认购基数:在投资者认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确定每一帐户的认购基数,该认购基数为100股的整数倍;
    B:若申报者申报数量小于按上述计算出的认购基数时,其剩余股数归入按比例配售的总额。
    C:计算配售比例:按照扣除认购基数后的配售数,计算配售比例;其比例为(6898万-基数总额)/(申购总量-基数总额)
    D:按每人申购数减去认购基数后的余额乘上配售比例,即为其按比例配售所获得的配售股数;如有小于100股的认购股数,全部进到100股的整数位,按申报次序直到6898万股股数全部配售完毕。
    E:认购基数和比例配售股数之和,即为申报者所获得的认购股数。
    (4)若申购户数等于或超过68.98万股,则将此次发行股票总数6898万股分成68.98万份,每份100股。然后按申报次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撮合成交直到6898万股股数全部配售完毕并将购入股数划入投资者股票帐户。
    三、定价认购股数的规定
    1、本次定价认购最少不得低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倍。
    2、每一股东帐户只能申购一次,并且不能撤单。在不同证券商处开户的同一股东代码在其中一家证券商处申购一次后,再在其他证券商处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3、每一个股票帐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万股。
    四、定价认购申报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愿参加本次定价认购的投资者必须先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帐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6月16日前办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开户手续。
    2、交足定价申购资金
    已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够的资金。
    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投资者,必须在1995年6月16日前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相应的资金。
    3、定价认购申报手序与二级市场买入沪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具体办法如下:申购者填写申购委托书,写明申购者姓名,“渤海化工”股票发行代码,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委托人签名。申购者通过电话委托申报时应键入股东代码、“渤海化工”股票发行代码、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定价认购结束后的第二个营业日,证券商出具申购委托成交确认书给申购者,并张榜公布。
    五、配售与交割
    1、在申购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全额冻结所有申购款。
    2、在规定的申购时间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将根据“保证基数、比例配售”的原则,对所有“渤海化工”股票的有效买入委托进行配售。
    3、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定价发行的当日公布发行结果(总申购笔数、总申购数量、每一帐户的认购基数、基数总额、配售比例及股东人数等)并向会员单位发出定价发行的成交数据。
    4、证券营业机构经核对成交明细分录后,应向投资者出示成交清单。定价认购成交的,从投资者资金帐户中扣缴股款,余额可以由投资者取回。未成交的可如数退回。
    六、资金划拨
    1、投资者认购股款的总额,在配售确认完毕后通过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清算系统于第二个营业日划入主承销商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投资者所认购股款的总额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七、定价发行费用
    1、定价发行只按规定收取委托手续费,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委托手续费按各地原有标准由各证券营业机构自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定价发行手续费按实行成交金额的4‰提取,由上证所根据各参与定价发行公司的实际发行量将这笔费用自动划转至各公司帐户。
    八、承销商和发行公司
    发行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项伯鹏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3号
    电话:(022)7129451
    传真:(022)7129310
    联系人:殷观慧 陈敏
    主承销商: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金建栋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6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电话:(021)2587719 (021)2587741
    传真:(021)2581191
    联系人:陈建中 潘洁 施继军
    副主承销商:天津市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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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