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 十二日订立关于受让专营权之协议书,现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1.根据《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长江道立交桥至洞庭路)专营管理办法》(“专 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资产 置换完成日受让专营管理办法规定之专营权(即在专营期限内,经营、管理、维修、 养护中环线东南半环的权利,按专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述的收取通行费的权利,以及 参与改建、扩建中环线东南半环的优先权利), 并自该日起适用专营管理办法的全 部规定。
    2.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专营权转到上市公司的 批复》(津政函(2000)125号),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自资产置换完成日即放弃 该专营权。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