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创业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年7月1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为第三年3.76%;
    2.派发年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7.6元,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8元;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年6月29日;
    5.除息日为2007年7月2日;
    6.兑息日为2007年7月6日。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创业转债"至2007年6月30日止满三年,根据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应付利息
    按照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创业转债"从2004年7月1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三年年息2.1%,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三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6%,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调整后利率水平(百分比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从2007年5月1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调整为4.95%,所以,本可转债票面年利率由原定的第三年2.1%调整为3.76%,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7.6元(含税)。对于持有"创业转债"的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8元;对于持有"创业转债"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7.6元。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每个计息年度按票面利率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I= B×i
    I:应支付的利息额
    B:本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本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按上述第1条所确定的票面利率
    应支付利息精确到人民币"分",本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担负。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年6月29日;
    2.除息日为2007年7月2日;
    3.兑息日为2007年7月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07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创业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创业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公司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创业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创业转债"持有人可于付息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7年7月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创业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创业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仔细阅读《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于2004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22-23930128
    传真:022-23930126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