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6 年12 月4 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对杭州天创水务有限公司贷款进行担保的事项提交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决定将以上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3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The Standard》上刊登了的“本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6 年12月4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97,152,609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91%)向本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建议将公司对杭州天创水务有限公司贷款进行担保的事项提交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函》,建议在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公司对杭州天创水务有限公司贷款进行担保的议案》,申请股东大会批准:(1)本公司对杭州天创水务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22 日对外发布的“本公司关于杭州项目的签约及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公告”);(2)股东大会批准该担保事项后,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签立、完成、交付或授权签署、签立、完成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约,并授权该名人士做出或授权做出一切该名人士可能酌情认为必需、权宜或适当的有关行动、事宜及事情,以实行及执行担保。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前述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2006 年12 月19 日召开的本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为普通决议案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1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