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股东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研究决定,原存于公司暂未发放的1993年度个人股股金将于近期发放,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放股金红利范围:凡持有本公司“股权证持有卡”的个人股股东均属本次发放范围。
    二、发放时间:1994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
    三、代理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简称“中信天津证券部”)为本次发放股金分红的总代理。
    其中股权证持有卡从100001—109304号由天津碱厂财务处代发;
    股权证持有卡从201001—232713号由天津化工厂财务处代发;
    股权证持有卡从301001—347738号由天津大沽化工厂财务处代发。
    其余号码的股权证持有卡,均在中信天津证券部办理发放。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
    联系电话:8358940
    办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13∶00—15∶00
    四、经办手续:须持本公司“股权证持有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效)分别到上述地点办理,少数未换领“股权证持有卡”的个人股股东,到“中信天津证券部”补办换卡、托管手续后,方能领取分红。
    五、咨询机构: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办公室。
    电话:8359432
    联系人:高来志 陈敏 刘晓玲
    注:本公司1994年中期报告已寄出,凡未收到的股东可与公司股份办联系索取。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