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投资”)与流通A股股东沟通协商的结果,本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2006年3月3日公告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现就有关创业转债转股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司董事会因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已申请公司A股股票和创业转债(以下简称“相关证券”)自2006年2月20日起停牌。
    2、本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3日发布《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告》,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2006年3月6日复牌。
    3、在公司相关证券按照上述程序复牌后至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3月8日股权登记日当日)期间的本公司A股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创业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创业转债停止转股,直至创业转债在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恢复转股。
    5、如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
    (1)当创业转债转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件时,将按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本公司董事会提请创业转债持有人注意:创业转债持有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含3月8日股权登记日当日)转股而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市政投资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创业转债将不能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市政投资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创业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创业转债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创业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