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持有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的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和书面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商定,现就有关创业转债事项及A股股票(下称“相关证券”)停复牌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本公司A股股票和创业转债自2006年2月20日起停牌,计划于2006年3月2日复牌,A股股票和可转债停牌期间可转债停止转股。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本公司A股股票和创业转债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含当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向交易所申请延期或者刊登公告宣布取消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本公司A股股票和创业转债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本公司A股股票和创业转债停牌。
    5、在本公司相关证券按照上述的程序复牌后至该次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的本公司A股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创业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
    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
    1、创业转债持有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持有的A股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2、公司提请创业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06年3月2日至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的本公司A股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创业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未在此期间转股的创业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3、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将按《天津创业环保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创业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将可能停止创业转债的交易,公司董事会提请创业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