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2月31日以传真形式召开,决定对本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修正。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规定,"在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修正幅度在当期转股价格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05年8月1日至今,本公司A股股价已满足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规定,因此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将当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19.90%,即由6.08元修正为4.87元。
    2006年1月6日停止转股一天,2006年1月9日开始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实施转股。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