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8日下午15:00以传真形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规定,“在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修正幅度在当期转股价格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鉴于本公司可转换债券自2005年7月1日进入转股期至今已满20个交易日,而由于市场持续低迷,致使本公司A股股价一直低于转股价格的80%,因此按照《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转股价格特别向下修正条款的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将当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20%,即由7.60元修正为6.08元。2005年7月29日停止转股一天,2005年8月1日开始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实施转股。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