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洪湖市建设局于2005年5月9日签署了《关于合作经营洪湖市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设施的框架协议》,拟以TOT(移交-运营-移交)方式收购和运营洪湖市自来水公司除管网之外的经营性资产和辅助经营资产以及洪湖市水污染防治中心除管网外的经营性资产和辅助经营资产(以下简称"有关资产")。拟收购的资产中包含一座设计能力为7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以及设计能力分别为8万立方米/日和3万立方米/日的两座自来水厂。
    双方同意成立由本公司控股不少于90%的供排水有限公司,以TOT方式现金全资收购相关资产;自来水和污水管网不在转让范围之内,由洪湖市建设局租赁给本公司经营。同时由洪湖市建设局授予此供排水公司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30年。双方同意资产收购价格将以资产评估和工程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特许经营期满后,有关资产将无偿移交给洪湖市建设局;经洪湖市建设局同意,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续约权。
    双方约定,设定项目投资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9%确定洪湖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供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该收益率仅为计算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所使用,实际投资收益将体现在未来的经营效率上。同时考虑到特许经营期限内存在物价、贷款利率、税金等因素的变化会造成运营方的运营成本变化,需设定相应调价公式。
    就以上合作内容,协议双方将会展开进一步的水量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并将就细节问题签署正式协议,本公司将会按照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进行后续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