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4年4月13日董事会第三届五次会议决定于2004年5月30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 H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A股可转换债券部分发行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内容详见2004年4月14日《上海证券报》,《文汇报》和《TheStandard》),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考虑可转债发行因素,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传真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2004年5月30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 H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的建议》,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议案第5款:票面利率及付息
    第(1)条原文为:
    “(1)票面利率
    本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年息1.7%,第二年年息1.9%,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
    年息2.7%。”
    修改为:
    “(1)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和计息年度
    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第一次付息登记日为第一个计息年
    度,此后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本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年息1.7%,第二年年息1.9%,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
    年息2.7%。
    如果第一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65%,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如果第二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二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0%,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同理,如果第三、四、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三、四、五年当年票面利率将分别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6%、90%、98%,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调整后利率水平(百分比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2)条原内容为:
    “(2)利息补偿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
    本可转债(“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2.7%×5-可转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
    付利息之和”
    修改为:
    “(2)利息补偿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
    本可转债(“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依上述第(1)条确定的第五年票面利率×5-可转
    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付利息之和”
    原第(3)条“付息方式和计息年度”删除,以后各条向前顺延。
    二、原议案第12款:回售条款
    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原内容为:
    “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本公司 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的70%时,创业环保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
    年后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回售给本公司。”
    修改为:
    “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本公司 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的70%时,创业环保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
    年后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回售给本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