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仪化大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二○○四年度股东年会("股东年会")。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53,929,099股(其中流通股东代表本公司股份1,353,929,099),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3.85%,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正宁主持。经大会审议,通过投票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二○○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613,063,990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40,865,109股。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二○○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613,063,990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40,865,109股。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赞成2,613,063,990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40,865,109股。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独立监事工作报告。
    赞成2,613,063,990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40,865,109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二○○四年度处置本公司部分资产的决议案。
    赞成2,410,273,069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92.12%; 反对206,118,921股(为流通股份),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7.88%;弃权1,137,537,109股。
    六、审议通过本公司二○○四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赞成2,609,504,990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99.81%; 反对4,975,000股(为流通股份),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0.19%;弃权1,139,449,109股。
    七、审议通过本公司二○○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本公司二○○四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232,844千元(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为241,990千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38,691千元,扣除二○○四年已派发上期股利人民币100,000千元,可分配利润为771,535千元。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之章程,按照本公司二○○四年度净利润人民币232,844千元的10%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23,284千元和法定公益金人民币23,284千元。
    派发二○○四年度末期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00,000千元。
    赞成2,616,391,990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37,537,109股。
    八、批准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五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2,616,391,990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37,537,109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二○○五年度投资计划的决议案。
    赞成2,405,298,069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91.93%; 反对211,093,921股(为流通股份),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8.07%;弃权1,137,537,109股。
    十、独立股东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决议案。
    赞成730,273,069 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77.99%; 反对206,118,921股(为流通股份),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22.01%;弃权1,137,537,109股。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年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