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1年6月5日上午9 时整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仪化大酒店会议中心召开2000年度股东年会( “ 股东年会”)。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36,129, 79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3.40%,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有效股数。
    经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批准本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84,996,728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0%;弃权1,251,133,070股。
    2、批准本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84,996,728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0%;弃权1,251,133,070股。
    3、批准本公司独立监事工作报告;
    赞成2,484,996,728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0%;弃权1,251,133,070股。
    4、批准本公司2000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赞成2,484,996,728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0%;弃权1,251,133,070股。
    5、批准本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本公司2000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845,178千元。加上年 初未分配利润155,713千元,可分配利润为1,000,891千元。
    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90,034千元,法定公益金人民币84,236千元。其中,根据 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之章程,以扣除子公司投资收益人民币60,800 千元后的计提 基数人民币784,378千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为人民币78,438千元;提取10 %法 定公益金,为人民币78,438千元;另外,按有关子公司之可分配利润,提取10 %法定 公积金,为人民币11,596千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为人民币5,798千元。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26,621千元。
    派发2000年度末期股利为人民币每股0.09元,合计人民币360,000千元。
    年末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66,621千元,结转至2001年度。
    赞成2,486,544,728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0%;弃权1,249,585,070股。
    6 、 批准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 2001年度境内和境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2,486,544,728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0%;弃权1,249,585,070股。
    7、审议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本公司在有关期间内可单独或同时配售或发行不 超过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各自发行在外股份的20%股份,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 关事宜。上述有关期间指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12个月届满之日;(2)到股东大会 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为止之期间(以较早者为准)。
    赞成2,486,544,728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0%;弃权1,249,585,070股。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杨静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年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 股东年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20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