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O三年年度(第十四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7日在通化东宝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10名,代表股份167,129,4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324,493,036股的51.5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67,129,423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67,129,423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执行及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167,129,423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167,129,423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3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6,134,507.19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为4,563,763.65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为2,281,881.8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3,387,912.24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32,676,773.96元。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方案,年度审计费用为30万元。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淑芬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五月十七日